代為沖銷相關規定

國內期貨代為沖銷作業及高風險帳戶通知原則

交易時段 一般交易時段 盤後交易時段
豁免代為沖銷商品 依交易所公告
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 全部商品
代為沖銷條件
  • 交易人帳戶盤中風險指標低於25%時,應將客戶帳戶之未沖銷部位全部沖銷。
  • 交易人未能於交易日中午12時前解除前一營業日之盤後保證金追繳,應將客戶帳戶之部位沖銷至權益數大於或等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保證金。
  • 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低於25%時,將尚在交易中所有商品之未平倉部位全部沖銷,但帳戶之未沖銷部位留有已進入盤後交易時段豁免代為沖銷商品時,須再檢視權益數是否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
  • 非豁免執行代為沖銷商品之未平倉部位,於達代為沖銷標準時,應全數沖銷。

交易時段 一般交易時段 盤後交易時段
高風險帳戶通知
  • 交易人權益數低於維持保證金時。
  • 同一般交易時段。
  • 除外條件:交易人僅留有指定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之未平倉部位。
  • 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已發出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之帳戶,倘盤後交易時段權益數低於維持保證金,且未平倉部位留有非豁免代沖銷商品時,期貨商仍將再次進行高風險帳戶通知。

國外期貨代為沖銷作業

當日沖銷交易作業
  • 期貨交易人之當日沖銷部位,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始可於該盤留倉:
    • 交易人須於收盤前半小時,補足保證金至該留倉期貨商品原始保證金以上(包含浮動損失部份),若交易人自行補足保證金應主動通知交易室查核。
    • 收盤前30分鐘執行強制平倉前,帳戶盤中風險指標已高於100%。
  • 當日收盤前30分鐘起,逕行沖銷交易人當日沖銷部位至總權益數大於原始保證金(風險指標100%以上),或當沖部位全數沖銷,請交易人勿於收盤前30分鐘起再對當日沖銷部位進行平倉,若因交易人在這段時間自行平倉,造成重複平倉等問題者,交易人需自行承擔相關責任;代為沖銷後權益總值如為負數,投資人須依法補足超額損失之金額。
  • 未能於收盤前逕行強制平倉者,得逐日處理,不受時間之限制。
  • 收盤前30分鐘起交易人不得建立當沖新倉部位,未成交之當沖委託期貨商得逕行刪單處理。
  • 若因國外休市及任何市場狀況需更改當日沖銷平倉時點,本公司將另行於官網公告。
  • 如客戶於當沖作業時間內留有相對應之對應之平倉單,交易室得就砍倉標準決定減量口數、及商品之種類,如非客戶所期待之數量、商品,請於收盤前30分鐘自行平倉或入金。
  • 現金結算商品,最後交易日不開放當日沖銷交易。
其他代為沖銷條件
  • 交易人帳戶盤中風險指標低於25%時,本公司得將客戶帳戶之未沖銷部位全部沖銷。
  • 實物交割之近到期商品,未於本公司約定之到期日前之交易日平倉,經通知後,得代為沖銷客戶全部實物交割近到期部位。

※本表所列豁免代為沖銷商品僅供交易人參考使用,完整商品清單請以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告資訊為準。

※本表所列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僅供交易人參考使用,完整商品清單請以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告資訊為準。



注意事項:

  • 本公司辦理盤中高風險帳戶、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或其他通知時,將以交易人留於開戶文件、本公司系統之地址、電話、電子信箱等聯絡資料為準,若台端 相關資料有異動時,請儘速至原開戶公司或透過本公司官網「個人基本資料變更」、e櫃台APP平台辦理變更,以免影響權益。
  • 交易人經本公司申報違約時,本公司得向交易人收取按違約金額百分之七計算之違約金,如違約金低於新臺幣壹仟元者,則以新臺幣壹仟元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