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黃金期貨契約」規格
項目 內容
交易標的 成色千分之九九五之黃金
中文簡稱 黃金期貨
英文代碼 GDF
交易時間
  • 本契約之交易日與本公司營業日相同
  • 一般交易時段之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4:15
  • 盤後交易時段之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下午5:25~次日上午5:00;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無盤後交易時段
契約規模 10金衡制盎司
契約到期
交割月份
  •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6個偶數月份
  • 新交割月份契約於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起開始交易
每日結算價 每日結算價原則上為當日收盤時段之成交價,若收盤時段無成交價,則依本公司「黃金期貨契約交易規則」訂定之
每日漲跌幅 採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5%、±10%、±15%三階段漲跌幅度限制
最小升降
單位
US$0.1/金衡制盎司(1美元)
最後交易日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最後一個營業日前之第2個營業日,其次一營業日為新契約的開始交易日
最後結算日 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最後結算價 以最後交易日倫敦黃金市場定價公司(The London Gold Market Fixing Limited)同一曆日所公布之倫敦黃金早盤定盤價(London Gold AM Fixing)為最後結算價。但倫敦黃金早盤定盤價未能於最後結算日到期交割作業前產生時,則最後結算價依「臺灣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契約最後結算價決定作業要點」辦理之。
交割方式 以現金交割,交易人於最後結算日依最後結算價之差額,以淨額進行現金之交付或收受
保證金
  • 期貨商向交易人收取之交易保證金及保證金追繳標準,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水準。
  • 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本公司訂定之成數計算之。
  • 交易人應繳交之保證金得依其與期貨商之約定,以新臺幣收付,並由期貨商代為結匯為之,其結匯作業應依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