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代操 | |
案例:吳先生與朋友聊天,朋友談到前幾天參加一講座,主講人對期貨交易很有心得,操作也是賺多賠少,只要有相當的資金還可與現貨商品組成多空都賺的投資組合,吳先生想試試看,不知獲利是否如他人所說的豐厚? | |
案例分析: (1)吳先生所遇到的情況為非法代操,非法代操多以誇張的操作績效來慫恿交易人投入資金,且多強調獲利高,但對風險卻避而不談。由於非法代操常宣稱操作績效十分優異或甚至保證獲利,以致當實際發生虧損時容易與客戶產生紛爭,另非法代操常為了賺取佣金,反覆進行不必要的交易,侵蝕交易人的本金及獲利,且投資一定有風險,其保證獲利當然不可信任。 |
|
(2)依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規定,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即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者),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故上開經營非法代操者,如係接受客戶委任,對委託人之委託資產,就有關期貨交易、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為分析、判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為委任人執行交易或投資之業務者,屬違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 | |
(3)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者,依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 |
(4)如交易人有意委託期貨經理事業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可就本會核准的業者中,洽詢合意的期貨經理事業委託操作,並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以維護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