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保證金交易
案例:林太太參加同學會時,聽同學老王提到外幣保證金交易利潤豐厚,並介紹她加入某投資顧問公司,透過該公司可以從事香港的外匯保證金交易,該公司會提供詳盡的外匯交易資訊,如果擔心操作技術不佳,還可以代客操作。林太太不知此類交易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1)坊間常見有許多業者假借財務投資公司、財務顧問公司、資訊公司或行號等名義,招攬國人與境外之經紀商簽訂外幣保證金交易協議書,使其成為該境外經紀商之客戶,並為客戶提供外幣保證金交易市場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由客戶自行決定買賣口數及價格,再透過該投資顧問公司或行號以電話下單至境外經紀商執行外幣保證金交易,或由該投資顧問公司或行號代客戶全權操作外幣保證金交易。
(2)依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規定,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即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者)、期貨顧問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故上開經營外幣保證金交易之投資顧問公司或行號,如係接受客戶委任,就外匯保證金交易進行分析、判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為委任人執行外匯保證金交易者,屬違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如係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外匯保證金交易之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者,屬違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
(3)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或期貨顧問事業者,依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4)目前除經中央銀行及本會許可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之銀行外,任何人(包括公司、行號或個人)經營外幣保證金交易業務,均應受期貨交易法之規範。
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