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空中交易 | |
案例:王先生與朋友聚餐,聊到期貨交易本小利大,只要看對方向就可迅速賺進大筆財富,朋友並介紹可透過某業者下單,不須繳交保證金,一樣可參與期貨交易,王先生不知是否可參加此種交易? | |
案例分析: (1)王先生所遇到的情況為非法期貨空中交易,此種非法交易經營者通常透過傳單、網站或熟人介紹等方式招攬客戶,客戶開戶後被告知入金帳戶,於完成入金後,依據違法業者提供之下單代號,以電話或網際網路下單,約定以委託後一定時間之臺灣期貨交易所某上市商品(主要為臺股指數期貨)之價格為委託價位(通常為下單後之下一分鐘0秒(例如11點5分20秒下單者,則以11點6分0秒之價位為準);或為下單後之下一分鐘第一筆見價成交,但如果超過50秒,則為下單後之下二分鐘第一筆見價成交(例如11點5分51秒下單者,則以11點7分之第一筆見價成交);或為業者所指定之其它方式),客戶輸贏以該商品實際成交價格為準,每日收盤後以現金結算損益,由於委託單並未進入合法集中市場撮合交易,違法業者通常選擇交易人最容易取得之資訊廠商資訊為成交依據,向交易人回報成交價位。上開違法業者常以不需繳交期貨交易稅、免收保證金或僅收取臺灣期貨交易所規定原始保證金之10%~30%等低交易成本方式吸引客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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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期貨交易法第8條、第45條及第56條規定,經營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商業務,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故上開非法空中交易經營者,如係提供期貨商品供交易人從事交易並予以撮合,屬違法經營期貨交易所業務;如係辦理前開交易之結算、交割及擔保期貨交易之履約者,屬違法經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如係接受交易人從事開戶、受託、執行及結算交割期貨交易,屬違法經營期貨商業務。 | |
(3)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或期貨商業務者,依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 |
(4)如交易人有意委託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業務,可就本會核准的業者中,洽詢合意的期貨商簽訂期貨交易契約後,從事期貨交易,以維護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