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自身權益,勿委託營業員保管存摺、印鑑和電子密碼 | |
有多年投資經驗的老吳,因近幾年期貨交易市場熱絡,對此也極有興趣的他,決定要利用退休前還有穩定收入來源,試試期貨交易,於是他透過朋友的介紹,在期貨公司開立期貨帳戶進行期貨交易買賣。 | |
在期貨公司的林姓營業員協助下,幾次的買賣也小有獲利,讓老吳很開心,對林姓營業員的服務更是讚不絕口,私下更以吳大哥與小林妹妹互稱,漸漸的對小林也越來越信任與放心。 | |
某天,老吳在進行期貨交易委託時,因為老花眼的關係,花了許多時間才看清楚電腦螢幕上的價位完成一筆交易。 營業員小林於是跟老吳說:「哎呀!吳大哥,我看你下一張期貨委託這麼麻煩,要不以後你就全權委託我,我來幫你下單就好了啊!」 | |
老吳認為很有道理,開心的說:「ㄟ?小林妹妹啊!你這個提議不錯耶,我年紀大了,每天對著電腦看數字看圖的,眼睛都花了,而且你給我的操作建議都不錯,嗯……我對你操盤很有信心,那乾脆連存摺及印鑑都放在你那給你保管,這樣也比較方便,你覺得呢?」 小林:「吳大哥,不行啦!有規定說我們不能代替客戶保管印鑑或存摺的。」 老吳:「沒關係啦!那是怕有不肖營業員做壞事才規定的,但是吳大哥信得過你,就這麼說定了!!」 小林:「那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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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老吳為管理帳務方便,他將自己的期貨帳戶及電子下單密碼、存摺及印鑑,全交給小林保管。 | |
原本一切看似平靜,直到有天,老吳一如往常的請小林幫他進行期貨交易,但本來應賺得的錢卻沒有全數匯入帳戶中,他覺得很奇怪,於是打電話給小林,但小林卻一直未接他的電話,老吳越想越覺得不對勁,於是他決定親自去一趟期貨公司查詢對帳,並想取回帳戶剩餘的保證金,這一查才發現帳戶裡根本沒任何保證金,早就被小林盜領一空,老吳這才知道自己被騙了。 | |
原來,小林並未按照吳先生的指示下單進行期貨交易,而且還將老吳匯入的錢挪作他用。為了怕東窗事發,小林不但將老吳指示下單的交易及應得的錢,偽造成公司出具的買賣報告書和對帳單,提供給老吳對帳,而且對於老吳要求給付期貨賺得的錢時,也都能湊足老吳期貨交易所得金額匯至老吳所指定的銀行帳戶內。 | |
此外,因為老吳在開戶時聽取小林的建議,簽署同意親自領取「客戶交易明細對帳單」,造成期貨公司定期寄送的對帳單無法送到老吳手中,以至於老吳長期以來並未察覺有任何異常。 | |
以上案例,小林「至少」違反了以下規定! 期貨交易法第六十三條第四項 : 不得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為自己從事交易。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 :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第七項 : 不得代期貨交易人保管款項、印鑑或存摺、第十二項 : 製作不實之期貨交易紀錄、第十六項 : 未經核准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第十七項 : 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買賣期貨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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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案例中的老吳寧願冒著交易之風險,長期將存摺、印鑑和電子密碼等可以表彰個人意思表示的重要文件交付給小林保管,且又無隨時向期貨公司查詢小林受託買賣期貨的實際情形,以致未能及時察覺小林利用其存摺及印鑑異常交易,不但損失錢財,更可能被小林利用名義作其他損及名譽的事情呢! 因此提醒投資人應自行妥善保管款項、存褶、印鑑及電子交易密碼等重要文件,以免被有心與不肖人士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