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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時,期貨交易人應繳交足額之原始保證金,期貨商才會接受交易人之委託,而一般地下期貨常會以不需繳交保證金做為招攬,期貨交易人勿受騙。期貨交易人擬開戶從事期貨交易之買賣,目前可以透過期貨商或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證券商為之。且此均屬特許之業務,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且依規定其營業處所應懸掛許可證照。且其公司名稱應有「期貨」或「證券」之字樣。目前證期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及臺灣期貨交易所網站均有合法期貨商名冊可供查詢。
期貨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是執行招攬業務亦應由取得許可證照之期貨商自行為之,不得利用非期貨商受雇人從事期貨交易有關業務,交易人應直接洽合法期貨商開戶。
期貨交易人擬於期貨商臨櫃開戶,應親自前往辦理,不可委託他人辦理。但若無法親自前往期貨商開戶,目前亦可向期貨商申請營業場所外辦理開戶,或採通信或電子方式辦理開戶。
期貨交易人申請營業場所外辦理開戶,期貨商辦理方式有3種:(1)開戶經辦人員及受託買賣業務員共同在場辦理、(2)開戶經辦人員於營業場所外並由受託買賣業務員於營業場所內同步視訊辦理、(3)經委託人出具聲明書同意期貨商以電子化方式辦理契約內容及風險預告等解說作業,並由開戶經辦人員於營業場所外辦理身分確認等相關作業。期貨商若僅派一名受託買賣業務員辦理風險解說,而欠缺開戶經辦人員到場辦理身分確認,不符現行規範。
期貨業務員不僅不得幫期貨交易人代操,亦不得中介他人代期貨交易人操作,期貨交易人若有委託他人代操之需求者,應透過合法之期貨經理事業為之。
現行期貨管理法規嚴格禁止期貨商或其從業人員提供帳戶供期貨交易人交易。按期貨交易人開戶時,期貨商會要求交易人詳實填寫「開戶申請書暨信用調查表」,並就交易人之年齡、知識、經驗及資產狀況等進行評估徵信,故從事期貨交易,期貨交易人應以自己名義開戶交易。
為保障期貨交易人之權益,目前電話下單,期貨商依規定須同步錄音,且應保存一年。但LINE等通訊軟體,因欠缺具有適於保存之媒體、不可竄改性及可完整重現,隨時備供讀取或複聽等條件,目前並未開放期貨商可接受LINE等通訊軟體接單,期貨交易人切勿使用LINE下單。
期貨商或其從業人員是不可以任何方式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期貨交易人若欲取得期貨交易交易或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時,應洽合法之期貨顧問事業。
未具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者,不得接受客戶委託買賣期貨,一般期貨交易人甚易誤以為兼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證券商,其所有的營業員均可接受客戶委託買賣期貨,惟事實不然。因此,期貨交易人與任何一位業務員初次接洽業務時,均應注意該業務員有無依規定佩帶工作證,以確認係登記合格之業務員。
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係交易人瞭解其交易內容與權益數之資料,為保障期貨交易人之權益,期貨商應依期貨交易人於開戶文件上之約定方式交付或寄送予期貨交易人,不得交由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代收,亦不得寄送至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之戶籍地址、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信箱。